| 上海宁夏商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宁夏商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宁夏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宁夏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四条本商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 5 万元; 副会长单位 3 万元; 理事单位 0.5万元; 会员单位 0.1万元。 第五条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捐赠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三章交纳办法 第六条会费由本商会秘书处出纳员负责收取,统一出具专用收据,首年的会费由会员在本次会议结束后30日内一次性交纳至秘书处,逾期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不再发展其为会员。 第七条下年度每年12月 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交费年度,11月 1日至 11 月 30 日为交费时间,会费交纳在自愿基础上一次性交清。 第八条新入会的会员,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计算公式为:应交会费=年度会费标准÷12×剩余月数,四舍五入精确到元),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 第九条逾期拒不交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即自动退出领导职务。 第四章会费管理 第十条 商会的会费管理按《上海宁夏商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商会建立专门账户,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本商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会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发放办公人员工资补贴,组织会员活动,以及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15年11月28日提交上海宁夏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本商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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